伪报品名进口紫檀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


伪报品名进口紫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伪报品名进口属于一种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紫檀多属于濒危物种,我国对于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出口有严格的规定。伪报品名进口紫檀不仅是对海关正常监管秩序的破坏,还可能涉及到对濒危物种保护制度的违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对于伪报品名进口紫檀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同时,如果紫檀属于濒危物种,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