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减刑后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罚?

我之前有个亲戚因为犯罪被判刑,后来获得了减刑提前出狱。可没想到他又犯新罪了,现在家里人都很着急,不知道这种减刑后又犯新罪的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处罚,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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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刑新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减刑后又犯新罪如何处罚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减刑”和“又犯新罪”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表现好可以少坐点牢。而“又犯新罪”,就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先减后并”原则。比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了3年后获得减刑2年,实际执行了3年。这时他又犯了盗窃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需要先计算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1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和减刑的2年,还剩5年。然后将这剩下的5年和新罪的5年,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减刑期满后又犯罪,那就需要看是否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减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且不属于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情况,就会被认定为累犯,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总之,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罚需要根据犯罪的时间、新罪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惩罚犯罪、改造罪犯,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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