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和认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青岛工作,前段时间在工作中受了伤,想了解下在青岛申请工伤认定的话,申请时间和认定时间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避免错过时间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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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和认定时间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接着是工伤认定时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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