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意定监护人的申请资格是什么?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广西,意定监护人的申请资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从申请人角度来看,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例如,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人,就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对于被选定的意定监护人,要求是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只要是具有相应的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申请人同意,也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而组织方面,比如一些公益组织等,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同样可以被指定为意定监护人。 需要强调的是,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意愿能够明确记录,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书面协议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基本信息、监护的范围、监护职责的履行方式等重要内容。同时,在设立意定监护时,最好进行公证或者由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之,广西意定监护人的申请资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明确申请人和被选定监护人资格的同时,要严格按照书面形式等法定要求来设立意定监护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