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有哪些相关问题需要解读?


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居间人(通常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买房或卖房的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房产交易里十分常见,但也容易产生各类纠纷。 首先是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意味着中介有责任把房产的真实情况,像产权状况、是否存在抵押、房屋质量问题等信息,准确无误地告诉委托人。如果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中介不仅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得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中介明明知道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却没有告知买家,导致买家签订合同后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买家就可以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其次是报酬支付问题。一般来说,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中介带买家看了很多房子,最后买家没有通过该中介成交,但中介为带看房子花费了一定的交通费用等,这些必要费用买家是需要支付给中介的。 再者是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卖家在签订居间合同后,又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这就构成违约,买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外,在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中,还可能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有些中介提供的合同是格式条款,如果其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合同中规定中介对房产信息的准确性概不负责,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总之,在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中,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居间人,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处理纠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