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一般一个月几次是合理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我们在探望次数上产生了分歧,我想多看看孩子,可前妻觉得太频繁对孩子不好。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探望权一个月几次是合理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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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次数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看望孩子、与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保持情感联系,也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继续参与孩子的成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一个月几次合理,法律并没有明确给出具体的次数标准。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比如孩子的年龄,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他们可能更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规律的作息,探望次数过多可能会让孩子不适应,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心理状态。而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他们有了自己的想法和社交圈子,可能更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与不直接抚养方的见面时间。 还有孩子的意愿也很重要,如果孩子愿意并且期待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多见面,那么可以适当增加探望次数;反之,如果孩子对频繁的探望有抵触情绪,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想法,减少探望次数。 另外,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例如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工作、生活安排,如果工作比较繁忙,经常出差,可能无法保证较高频率的探望;而如果居住距离较远,来回奔波不方便,也会对探望次数产生影响。 在实践中,通常一个月探望2 - 4次是比较常见的安排,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达成一致,那么按照协商的结果执行就可以。要是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次数。总之,无论最终确定的探望次数是多少,目的都是为了让孩子能够在一个健康、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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