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备案撤销的问题。下面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详细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的原因。 首先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都同意解除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那么是可以撤销合同备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当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后,依据此法律规定,就具备了撤销合同备案的条件。例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无法承担购房费用,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此时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合同备案。 其次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或者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比如,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遭遇了严重的地震,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且存在安全隐患,购房者就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 再者是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标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等,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严重影响购房者的权益时,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例如,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但实际延迟了两年仍未交房,购房者多次催告无果,此时购房者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 另外,购房者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受到开发商的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了合同,那么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诱导购房者签订合同,购房者在发现问题后,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并撤销备案。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有多种原因,无论是基于双方协商、不可抗力、违约行为还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等,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