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我在参与一个在建工程项目,听说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产生冲突。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冲突,想知道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以便提前做好应对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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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在建工程抵押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为了获取融资等目的,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在建工程优先受偿。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从权利的设立时间来看,二者可能存在交叉。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时间通常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筹集资金,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随着建设工程的施工而逐渐形成的。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先将在建工程抵押出去,之后承包人又基于其建设行为产生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这就容易导致两种权利在时间上产生冲突。 从权利的客体来看,二者指向同一标的物——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客体是在建工程本身,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也是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当同一在建工程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就会出现权利行使上的冲突,因为二者都要从该工程的价值中获得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具体顺位等问题,法律并没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两种权利容易产生冲突。不同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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