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讼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诉讼离婚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呢? 首先,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情况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若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其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若调解无效,法院也会准予离婚。 再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行为不仅会对家庭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若一方有这些恶习且屡教不改,经调解无效,法院同样会判决离婚。 然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分居时间要连续满二年。需要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 最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