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房屋定金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和对方签的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有违约金条款。现在对方出现了违约情况,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同时主张房屋定金和违约金来维护自己权益,想具体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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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房屋定金和违约金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定金和违约金这两个概念。定金呢,就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一方给另一方预先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就得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好的,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目的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意味着,当出现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里选一个来主张权利,不能同时使用。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通常会超过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一般来说,守约方依据违约金条款,就能够补偿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啦,如果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更有利,那守约方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比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定金是5万元,对方违约了,如果守约方选择违约金条款,那就可以获得10万元赔偿;要是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能拿到10万元 。 相关概念: 定金: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一方预先给付另一方的金钱,用于担保合同履行 。 违约金:合同双方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金钱,用于弥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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