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定金合同违约时,应该怎样进行索赔?


在民法典中,对于房屋定金合同违约的索赔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定金的相关概念和规定。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定金的数额具有约定性,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那么定金最多不能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并且约定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其次,不同违约方的责任承担。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例如,买方交付了定金后,又无故不想购买该房屋了,那么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卖方收了定金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再次,关于定金与违约金竞合的情况。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当出现违约情况时,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索赔,如果选择的定金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最后,当出现定金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定金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需要先准备起诉状,写明诉求并准备相应证据,如谈判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然后去商品房开发商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被受理立案后等待开庭,并准时出庭应诉。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以及第五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