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有哪些?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这类劳动合同无效。例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工作的危险性,让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就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如果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就属于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情况。而排除劳动者权利则是指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休息休假权、获得经济补偿权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此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合同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辞职,这显然排除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该条款无效。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这些规定相抵触,就会被认定无效。例如,某些行业法律规定了最低工作年龄,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满该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了这一点。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劳动者还可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