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裁定申诉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异议申请裁定申诉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能的申诉理由。 首先是商标近似方面。如果在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而申诉人觉得两者构成近似,就可以此为理由申诉。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商标近似要从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综合考量。比如文字商标,若字形、读音相近,含义也无明显区别,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其次是商品或服务类似问题。若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而申诉人认为类似,也能作为申诉理由。《商标法》对类似商品和服务有相关规定,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要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例如,化妆品和护肤品虽然名称不同,但功能和消费对象相似,就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再者是在先权利问题。如果被异议商标侵犯了申诉人的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申诉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比如,他人未经授权将申诉人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诉人就可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进行申诉。 还有恶意抢注情况。若被异议商标是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诉人可以此申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要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意图、被抢注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例如,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有一定影响力,仍抢先申请注册,就可能构成恶意抢注。 最后是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如果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如使用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申诉人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这是因为这些标志代表着国家尊严和公共利益,不能随意作为商标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