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了,听说可能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我不太清楚这重新计算的话期限是多久,心里没底,就怕一直拖着。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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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是司法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而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审查起诉的时间重新开始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简单来说,当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时,在公安机关完成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工作后,将案件再次移送至检察院,这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就要重新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案件原本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但由于需要补充侦查而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回检察院,此时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又从一个月重新开始计算。若这期间又出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同样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总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主要是因为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情形,且法律对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都有明确的限制,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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