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但可以怎样呢?
我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又因为一些事面临法律问题。听说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那除了这两项,累犯在法律上还有哪些可以的情况呢?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一点,好对自己的处境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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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虽然累犯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但在其他方面还是有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比如,累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此外,累犯在量刑时虽然会从重处罚,但仍然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刑罚。也就是说,法官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刑罚,而不是仅仅因为是累犯就无限制地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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