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分割房产有哪些特殊情况?

我和我爱人准备离婚了,现在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听说离婚分割房产有一些特殊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样的。我们的房子是婚后买的,但购房款大部分是我父母出的,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特殊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所以想了解下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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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存在多种特殊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平均分割。例如,小明和小红婚后,小明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明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小张父母出资60%,小李父母出资40%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若没有其他约定,那么小张和小李按照6:4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 再者是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小王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支付了首付并贷款,婚后和妻子共同还贷,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将房子判给小王,但小王需要对妻子进行补偿。 另外,还有以父母名义购房的特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比如,小赵和小孙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以小孙父母名义参加房改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孙父母名下,离婚时小赵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子,但可以要求小孙父母返还出资款。 最后是夫妻双方均有承租权的公有住房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有住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有住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总之,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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