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开展情况是怎样的?
我被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不太清楚这期间公安局的工作开展是个什么情况,比如他们会做些什么,依据什么标准来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哪些流程和规范,我很想了解一下这些方面,免得自己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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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限制的措施。 在公安局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时,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公安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首先要进行严格的审批。需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局会安排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视。可以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同时,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并且,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变相羁押,要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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