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被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措施,法律上对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我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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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而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一个居所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里面提到的“无固定住处”,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可以连续居住的合法住处。比如,外地人来本地打工,没有租房子或者买房子,就属于无固定住处。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是指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会导致犯罪证据被销毁、同案犯逃跑等不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和家人串供,销毁藏在家中的相关证据等。 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一些限制条件。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要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执行机关还要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进行监控,防止其与外界进行不当联系,但也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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