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是怎样的?

我因为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可能面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不太清楚这种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条件有哪些,在监视居住期间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等,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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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措施。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无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没有合法住处。“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 关于指定居所的要求,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要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并且不得变相羁押。司法机关有责任提供这样合适的居所。 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同时,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遵守相应的义务。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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