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因为涉及一些法律事务,不太清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不同,在适用情况、期限、限制程度等方面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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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或者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侦查工作的需要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所居住,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总的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检法机关决定和执行;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采取的措施,主要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两者在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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