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临时工是否也应签合同,临时工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公司最近打算招聘一批临时工,不清楚是否需要和他们签订合同。另外,万一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了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想了解这些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公司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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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招聘临时工是否应签合同以及临时工工伤赔偿标准之前,我们先明确“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临时工”这一正式称谓,通常我们所说的临时工一般是指短期或临时性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员。从法律关系上看,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首先来看招聘临时工是否应签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无论招聘的是长期员工还是所谓的“临时工”,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降低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接下来谈谈临时工工伤的赔偿标准。临时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将承担临时工的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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