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探讨非法使用童工罪的规定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童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也就是说,只要是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就属于使用童工的范畴。 非法使用童工罪,准确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应的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量多个因素来认定。比如雇用童工的数量较多,长期或多次雇用童工,导致童工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等情况。对于犯此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仅仅是使用童工,但并未让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危险环境劳动等特定情形,虽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但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另外,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也会受到处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所以,对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无论是从行政层面还是刑事层面,我国法律都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