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是什么?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涉及工资拖欠问题。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怎么规定的呢?这个时间对我维权很重要,我不太清楚到底以什么时间为准,希望了解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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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在劳动纠纷处理中是十分关键的,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维权的时效等重要问题。简单来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认定。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那么拒绝支付的日期通常可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但超过了约定的支付时间,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此时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之日可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随时都可以申请仲裁。一旦劳动关系终止了,就需要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准确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劳动者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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