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具体内容。我身边有人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情,我想知道这个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行为的界定、量刑标准等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遇到问题也能知道大概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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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的行为,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确切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这样特定指向的官方表述,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在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方面,该解释将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程度提供了明确的量化标准。 其次,关于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情形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数额标准对应的刑罚幅度,比如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再者,对于一些特殊情节也有规定。比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等情形,即使数额未达到标准,但在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在行贿罪等相关犯罪上,司法解释也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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