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汽车召回有哪些规定?


汽车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对已售出的汽车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在我国,关于汽车召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规范汽车召回的重要法规。该条例规定,汽车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这里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汽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这有利于及时追溯产品信息,以便在发现缺陷时能够迅速通知相关车主。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情况;二是通知车主的方式和范围;三是实施召回的时间安排;四是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五是费用承担的安排等。 此外,如果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从法律层面上对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消费者在面对汽车召回时,也应积极配合。当收到召回通知后,应及时与生产者或经销商联系,按照要求进行车辆的修理、更换等操作,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在召回过程中遇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