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盘问、传唤和拘传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遇到点事儿,警察先是对我进行了留置盘问,之后又传唤我去做笔录,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门道。想知道留置盘问、传唤和拘传具体都有啥规定,它们的适用情况、时间限制这些都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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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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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传唤和拘传都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措施,但它们的适用情况、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盘问,也被称为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综上所述,留置盘问主要由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适用;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则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措施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程序以及时间限制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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