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的规定有哪些?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取证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是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防止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比如,在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商家进行检查取证时,至少要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且要向商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执法权限。 其次,取证方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检查场所、查阅资料、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在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询问事故当事人和现场证人,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对于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再者,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并且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的当事人陈述,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同时,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能够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 另外,取证的时间限制也很重要。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避免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对一般情况下的取证时间作出明确的统一规定,但如果超过合理期限,可能会被认为是行政不作为。 最后,当事人在取证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例如,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取证方式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并要求其进行说明和解释。 总之,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