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辞退需要给赔偿金吗?
我公司有个员工被证明不胜任工作,我们打算辞退他。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给他支付赔偿金。我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避免公司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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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胜任工作”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员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同岗位人员的工作标准。比如,销售岗位的员工一直无法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并且已经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但员工还是不能胜任,那么用人单位在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后,辞退员工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就直接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就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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