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胜任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当劳动者被认定工作不胜任时,能否要求赔偿以及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不能直接以不胜任工作就解除合同,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且之后还是不胜任工作才行。如果单位没有经过这个法定程序就解除合同,那么属于违法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即先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 另外,如果在被认定工作不胜任的过程中,存在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加班费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相应的工资报酬,并可能获得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总之,工作不胜任情况下的赔偿问题,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