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起医疗事故,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清楚医疗事故证据方面的规定。比如哪些能作为证据,证据要怎么收集、保存,有啥具体要求等,希望了解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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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帮助确定责任归属、赔偿范围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医疗事故中,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书证,它涵盖了患者的症状、诊断过程、治疗方案等详细信息。此外,检验报告、手术记录、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等也可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则可能包括医院内的监控视频等。 对于证据的收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在证据的保存方面,医疗机构有责任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如果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会被推定存在过错。 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鉴定意见在医疗事故中具有重要地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时,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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