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存在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它们在程序上的关系,是理解如何正确运用这两种救济手段的关键。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这些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在程序关系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由选择,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人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他既可以先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是复议前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复议终局。这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此外,在程序时间方面,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程序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面临行政争议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