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开车不小心撞了人,我买了交强险。现在伤者要求赔偿,我不知道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的和我自己要赔的有啥关系,是我先赔还是保险公司先赔,两者的赔偿范围咋界定,我很迷茫,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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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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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制责任险。强制责任险,通常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 从赔偿顺序上来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有义务进行赔偿。 当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就涉及到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了。此时,加害人需要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通常是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举个例子,如果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为3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损失20万元,医疗费用损失8万元,财产损失2万元。交强险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总共赔偿20万元。那么剩下的10万元就需要由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加害人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这10万元可能会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如果没有购买商业险,那么这10万元就全部由加害人自己承担。 此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享有追偿权。例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先替加害人进行了赔偿,但之后可以要求加害人把这笔钱还给自己。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交强险先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加害人则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共同作用,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合理分配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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