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怎样隐晦地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是房东,打算把房子卖掉。不想直接跟租客说让他放弃优先购买权,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想在房屋租赁合同条款里隐晦地表达这个意思,又担心不符合法律规定。想知道有没有什么合适的办法隐晦地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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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试图隐晦地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首先要明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稳定等权益 。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虽然法律允许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放弃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但并不建议在合同条款中隐晦地使承租人放弃该权利。隐晦方式可能导致条款效力存在争议,若之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条款表述模糊、利用承租人对法律不熟悉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如果想让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较为妥当的做法是与承租人进行坦诚沟通,说明房屋出售的情况及原因,让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留存好相关书面文件,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优先购买权:是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明示放弃:指承租人明确用书面声明或者口头告知等清晰明确的方式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默示放弃:指承租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但通过在合理期限内不做购买表示、积极为出租人找买家、另行找房等行为推断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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