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对象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与义务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是一个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不太清楚社会救助对象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和相关义务人之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的子女应该给我多少赡养费,这和我申请社会救助有没有关联,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两者关系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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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和义务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法律关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赡养、扶养、抚养是不同亲属关系之间法定的义务。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通常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比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抚养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定的责任,不能随意免除。 对于社会救助对象而言,在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救助的具体标准时,会考虑其所能获得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这里的收入就包括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如果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未实际履行,那么在计算社会救助对象的收入时,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这部分应得的费用计算在内。如果计算后发现救助对象的收入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救助标准,可能就不符合社会救助的条件了。 另一方面,如果义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或者实际履行的费用很少,而社会救助对象生活困难,符合当地社会救助标准,那么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这也是为了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总之,社会救助对象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紧密相连的,并且会影响到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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