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什么关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安全驾驶罪都是与公共安全相关的犯罪,但它们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从法律概念上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要和列举的几种行为相当,并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的、严重的威胁。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其中,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两罪的关系来说,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在行为方式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宽泛,只要是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方法都可能构成此罪;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方式相对特定,主要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暴力行为或者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互殴等行为。在危害程度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通常更为严重,往往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妨害安全驾驶罪强调的是危及公共安全,但危害程度相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轻一些。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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