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我最近准备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不太清楚它有什么特点。我想知道仓储合同和普通合同比起来,有哪些特别的地方,这些特征对我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有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仓储合同的特征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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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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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就仓储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一规定明确了仓储合同的诺成性质,与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一般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相区别。 其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和专业能力。例如,保管人需要有合适的仓库、储存设备等,以确保能够妥善保管存货人的仓储物。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自然人等非专业的保管主体。 再者,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并在约定时间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有偿合同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以获得保管人提供的仓储服务。 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仓储合同所涉及的仓储物必须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货物、商品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最后,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仓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并非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要求仓储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这体现了仓储合同在形式上的灵活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便捷性要求。 了解仓储合同的这些特征,有助于存货人和保管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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