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途径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藏匿财产,让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 关于财产保全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本来就不属于当事人,或者申请保全的人自己不想保全了、债务已经还清了,又或者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担保并且申请保全的人也同意解除,这些情况下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 当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意味着,如果你觉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问题,比如不应该保全你的财产,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虽然在复议期间,财产保全的措施不会停止,但法院会重新审查这个裁定是否合理。 此外,如果因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保全的人赔偿因财产保全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总之,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途径都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需要了解这些规定,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