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丢失了要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凭证,当购房合同丢失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这种情况相对简单。因为合同还未进行预售登记,所以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即可。这是因为合同尚未在相关部门备案,不涉及对备案信息的更改等复杂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重新签订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条件,新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若购房合同已做完预售登记,但还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此时购房合同丢失,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等声明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一系列操作是为了确保原合同的效力终止,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新合同能合法有效地进行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重新签订合同后进行预售登记也是遵循这一规定的要求。 要是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而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丢失合同,除了前面提到的登报声明和注销原合同等步骤外,还需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这是因为银行的贷款是以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为依据的,合同变更后需要告知银行并重新确定相关质押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变更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执行。 总之,购房合同丢失虽然会带来一些麻烦,但只要按照上述相应的步骤采取补救措施,一般不会对购房者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过,在整个过程中,购房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