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去了外地是否还要报道?
我因为一些事被取保候审了,期间去了外地办事。现在不太清楚,在去了外地的情况下,是不是还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道,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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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关于取保候审后去了外地是否还要报道这个问题,答案是通常仍需要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当被取保候审人去了外地,一般意味着已经得到了执行机关的批准。但即便如此,其仍需遵循相关的报告规定。执行机关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道,以了解其行踪和状况,确保其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果在去外地后不按照要求报道,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根据法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所以,去了外地后也一定要按照执行机关的要求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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