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终结有哪些要求?


破产程序的终结,指的是当破产程序进行到一定阶段,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形,使得破产程序没必要再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这一概念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比较陌生,简单来讲,就是在企业破产处理过程中,达到一定标准后,这个处理流程就可以结束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是一种常见的情形,意思是如果企业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分配给债权人等相关方,那么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例如,某小型企业破产后,经过清算发现其资产已经全部用于偿还部分债务,没有剩余财产了,这种情况下就符合这一规定。 其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里强调的是在完成破产财产的分配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来终结破产程序。比如,企业的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了债权人、职工等,分配工作全部完成,管理人就需要按规定提交报告并申请终结。 另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这明确了法院处理终结申请的时间限制和后续的公告程序,保障了破产程序终结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再者,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说明即使破产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所有债务关系都完全消灭,对于未清偿的部分,相关责任人仍需继续承担责任。 总之,破产程序的终结要求是多方面的,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无论是企业自身、管理人还是债权人等相关方,都需要了解这些要求,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