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客观要件。 第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如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无偿赠与财产等;事实上的处分如消费、毁坏财产等,但一般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法律上的处分。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只是有处分财产的想法,但还未实施,或者实施的行为因违法等原因无效,那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比如债务人原本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但将大量财产无偿转让后,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就属于有害于债权的情况。 其次是主观要件。 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比如无偿赠与财产,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损害债权的故意,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如低价转让财产,就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都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一般需要结合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判断。 总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需要综合考虑客观和主观要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