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朋友无力偿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我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去帮朋友追债来还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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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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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别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债务人行使他的债权。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得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比如是因为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就谈不上代位权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债务人得对别人享有债权,而且这个债权还得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债务人帮别人完成了一项工作,对方应该支付报酬,这就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这个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就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别人欠他钱,却一直拖着不去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债务人已经积极地在追讨自己的债权,只是还没有结果,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去追讨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没办法实现。比如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了,债务人却没有钱还,而他又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却不追讨,这就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不能自己直接去要求第三人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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