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租赁合同上说物业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可以不支付物业费用吗

我租了一套房子,合同里明确写了物业费由我承担。但最近我经济上有点紧张,就不太想交物业费了。想问问在这种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我是不是真的必须得交,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用交呢?主要就是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我能不能不支付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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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既然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乙方承担,那么乙方是不可以不支付物业费用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如果业主(房东)和物业使用人(乙方,也就是承租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照法律规定,是要从其约定的,并且业主还负连带交纳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合同约定了乙方交物业费,乙方就得交,如果乙方没交,物业公司不仅可以找乙方要,也可以找房东要。 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还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也提到,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里虽然说的是业主,但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物业费,乙方就相当于在这个事项上有了和业主类似的支付责任。 所以,从法律层面,如果乙方不支付物业费,是违反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追讨,比如先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乙方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房东也可能因为乙方不支付物业费而受到牵连,房东也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在这里指房屋承租人。 连带交纳责任:即当约定的交纳人不履行交纳义务时,与之有连带关系的人也有交纳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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