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离婚时房子可以拍卖吗?
我在福建,现在正在和配偶办理离婚,名下有一套共同房产,我们双方都争着要这套房子,谁也不肯让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把这个房子进行拍卖,然后分割拍卖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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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时房子是否可以拍卖,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包含在内,而房子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接下来分析房子可以被拍卖的情况。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要房子,或者双方都没有能力补偿对方应得的房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拍卖房屋的请求,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通过拍卖房屋,所得款项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比例不同,法院会参考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再看看不可以拍卖的情况。要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有能力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主张所有权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而不会进行拍卖。此外,如果房屋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是唯一住房且另一方没有其他居住场所,法院出于保障基本居住权益的考虑,可能也不会轻易拍卖。 综上所述,在福建离婚时房子是否可以拍卖,关键在于双方的意愿、经济状况以及房屋的具体情况等。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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