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成立事由一般有哪些?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权利时,你可以依据一定的理由拒绝其请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类型抗辩权的成立事由。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却要求乙付款,乙就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其成立事由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原材料,乙再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若甲没有按约定交付合格的原材料,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加工费。其成立要件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应先向乙供应货物并收取货款,在履行前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其成立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总之,不同的抗辩权有不同的成立事由,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相应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从而合理合法地行使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