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查笔录是否属于法定证据分类中的书证?

我在一个案子里,涉及到一份检查笔录。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检查笔录到底算不算是法定证据分类里的书证,想弄明白它的证据类型归属,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结果,所以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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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笔录
  • #法定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检查笔录并不属于法定证据分类中的书证。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书证和检查笔录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书面材料里写的东西来证明事情的真相,比如合同、信件等。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它是对检查过程和结果的一种记录,更侧重于对现场、物品、人身等情况的直观反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检查笔录是独立于书证之外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所以,检查笔录和书证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在证据形成方式、证明作用等方面都不一样。书证主要依靠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而检查笔录是通过对特定对象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来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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