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故意伤害案中,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属于什么?
我涉及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子,有证人给我提供了书面证词。我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证人写的书面证词算哪类证据,它的效力如何,对案件有多大作用,所以想了解一下它在法律上的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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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这类刑事诉讼中,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属于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种类。证人证言,简单来讲,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此可见,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符合证人证言的范畴。 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并不是绝对的。一方面,要审查证人的资格和能力,比如证人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志,是否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等。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因为这可能会影响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此外,司法机关还会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对案件的认定就会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反之,如果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不符,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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