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话笔录属于哪种证据?
我在一个民事案件里,法官做了谈话笔录。我不太清楚这个谈话笔录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类型的证据,它的证明力怎么样,对案件的走向会有多大影响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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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而法官谈话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法官谈话笔录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谈话时所记录下来的内容,这些记录内容能够反映谈话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法官谈话笔录符合书证的特征,所以归类于书证范畴。 虽然谈话笔录属于书证,但它的证明力大小并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审查判断谈话笔录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谈话的环境是否公正、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谈话参与人的身份和能力等。如果谈话笔录是在合法、公正的程序下形成,记录准确无误,且与案件事实有密切关联,那么它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相反,如果存在记录不完整、诱导性提问等问题,其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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