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属于哪种证据类型?

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我想知道这些录音录像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证据类型,这对案子的走向可能有重要影响,所以想了解清楚它在法律上的归类依据和相关规定。
展开 view-more
  • #证据类型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询问录音
  • #法律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类型有着明确的划分,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通常属于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首先,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询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如果是以传统的录音带、录像带等介质存储,并且主要是通过其记录的声音和图像来呈现询问过程中的情况,比如被询问人的陈述、表情等,以此来证明案件相关事实,那么它就符合视听资料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种类之一。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很多录音录像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比如存储在电脑硬盘、手机内存等电子设备中。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果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并且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收集、提取和展示,那么它就可以归类为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