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让对方归还?
我在和对象谈恋爱的时候,给他转了不少钱,有发的节日红包,也有平时他说需要应急转的钱。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让他把这些钱还给我,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能不能行,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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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让对方归还,需要根据转账的性质来判断。 首先,如果转账属于赠与性质,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比如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给对方发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红包,像520元、1314元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 其次,如果转账是借款性质,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如果在转账时双方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例如有借条、聊天记录能证明是借款,那么这种转账就属于借款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此外,如果转账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比如为了结婚给对方购买的贵重首饰、支付的彩礼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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